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547,2011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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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康堯
胡正建
張秀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祖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逾新台幣151,622元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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