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蔡鄭桂花
蔡河清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河源
被 上訴 人 楊瑞聰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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