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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林采諭即林桂芳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被 告 林鍾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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