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997,201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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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麗香
送 達 代收人 洪梅芬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2.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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