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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4號
原 告 王東盛
被 告 張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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