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江孟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德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1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