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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王永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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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青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秉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37,3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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