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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吳震鴻即陳金甌之限.
被 告 吳榮欽即陳金甌之限.
被 告 吳淑雲即陳金甌之限.
被 告 吳秀貞即陳金甌之限.
被 告 賴淑芽
被 告 謝滿足
被 告 賴建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 22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兩造陳明以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 22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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