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燈
非訟代理人 郭榮信
被 告 蔡麗華即蔡猛之繼承.
被 告 蔡麗梅即蔡猛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