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重訴,94,20120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有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54,6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