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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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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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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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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台南分行 │99年1月25日 │59,850元 │AI0000000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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