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林格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展全營造有限公司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8年5月10日 │11,200元 │AW0000000 │ │
│ │瑞賢 │康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