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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林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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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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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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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10748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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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10749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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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1075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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