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1,南秩,2,201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2號
被移送人 李維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 年1 2月30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000197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維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維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12月19日10時30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與中華西路一段109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查獲裝有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