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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黃泰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1年10月23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131396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泰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0月21日22時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1段跳蚤市場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經警察機關當場查獲,並扣得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扣案之玩具槍1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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