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5,南秩,13,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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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南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邱佳瑩
被移送人 郭佳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甲○○冒用他人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處罰鍰新台幣陸佰元。
乙○○幫助冒用他人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5年7月1日凌晨1時許。

㈡地點:台南市北區公園路紅狼PUB。

㈢行為:被移送人甲○○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在上開時、地,於警方人員依法查察時,冒用乙○○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並就其姓名為不實之陳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5年6月間某日。

㈡地點:台南市佳里奇美醫院。

㈢行為:被移送人乙○○在上開時、地,將其所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借予甲○○使用,幫助甲○○冒用其身分。

三、前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乙○○所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枚、現場檢查紀錄表。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2款、第17條、第66條第2款、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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