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5,南秩易,1,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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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南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蘇政勳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5年5月9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政勳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4、5項及第2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105年5月9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2,000元確定,且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照片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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