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6,南秩易,3,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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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南秩易字第3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蔡惠芳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南秩字第2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惠芳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南秩字第27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4、5項及第2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南秩字第27號裁定裁處罰鍰2,000元,並於106年1月17日確定,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20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1060042997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案繳納罰鍰,該執行通知單於106年1月23日寄存送達於被處罰人,惟被處罰人迄至106年2月9日仍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及照片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應繳罰鍰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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