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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7年度南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莊文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6月6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702704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杉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莊文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自民國107年5月17日13時39分許起至107年5月20日17時57分許止。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⑶行為:無故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住戶莊○萍使用之門號0903***968號行動電話45通,待接通後隨即掛斷,而達藉端滋擾住戶安寧之目的(住戶姓名年級及使用電話號碼均詳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莊文杉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莊○萍之證言。
⑶門號0903***968號電話通話明細。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安寧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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