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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7年度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趙孟君
許瑜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以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3222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孟君、許瑜斌互相鬥毆,各處新台幣參仟元、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趙孟君、許瑜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8時30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000號。
⑶行為:互相鬥毆(趙孟君受有左、右手臂挫傷、右後背部挫傷、鼻樑流血;
許瑜斌受有頭部多處撕裂傷、左前腳掌割傷及左上臂、右手腕及左肩受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趙孟君、許瑜斌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柳姝安之證詞及現場照片。
三、核被送移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所受之傷勢,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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