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7,南秩,53,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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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南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曾道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0月9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704948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道坡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道坡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3時31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水萍塭公園西側石桌處)。

⑶行為:警方於107年9月27日下午2時至4時執行防賭勤務時,見被移送人坐於上述地點與他人一起把玩撲克牌疑似聚賭,警員廖翔翊見狀即向前勸阻,惟於勸阻過程中,於前述時間(警員廖翔翊密錄器時間)被移送人以臺語「你最懶ㄋㄨㄚ」及「你最囉嗦」等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因一時心煩嘴快有上開行為,核與執勤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所載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2紙、警員廖翔翊密錄影像光碟,在卷可按。

足認被移送人確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違序行為。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規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與他人於公共場所把玩撲克牌,經員警勸阻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值勤員警,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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