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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7年度南秩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即移送機關
被 處罰人 鄭益青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以107 年度南秩字第6 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益青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7 年度南秩字第6 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 元確定,惟其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書,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3 項及第21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以107 年度南秩字第6 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 元,並於同年5 月2 日確定,嗣經移送機關於107 年5 月9 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1070229872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案繳納罰鍰,該通知單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然被處罰人迄今仍未完納罰鍰,已逾罰鍰完納期限等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可稽,並經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因被處罰人之罰鍰總額為5,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後,已逾5 日,依前揭規定,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而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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