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8,南秩,13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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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37號
移送 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 移送人 陳俊安



吳瑞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1月26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805901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安、吳瑞松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俊安、吳瑞松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11月16日下午9 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前。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刑法傷害罪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俊安、吳瑞松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傅錦月、丁曉君於警詢中之證言。

㈢被移送人陳俊安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細故即互相鬥毆,並考量被移送人前開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被移送人於行為後坦承與否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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