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8,南秩,16,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冠宇


楊柏峰


王健宇


林釗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2 月19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0727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宇、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互相鬥毆,林冠宇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裁罰事實:被移送人林冠宇於民國108 年2 月2 日上午6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因酒後對被移送人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口出惡言,並毀損被移送人楊柏峰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導致車頭凹陷,使被移送人楊柏峰心生不滿與被移送人林冠宇互相推擠進而鬥毆,王健宇、林釗宇見狀亦加入鬥毆,致被移送人林冠宇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頭皮撕裂傷4 公分(傷口縫合5 針)及右前額撕裂傷1 公分撕裂傷及手腳瘀傷,經警方到場處理後移送本院裁定。

二、被移送人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而被移送人林冠宇固坦承有與對方拉扯之事實,但表示不記得有無毆打對方,惟被移送人林釗宇於警詢時表示:被移送人林冠宇也有打我等語歷歷(見本庭卷第10頁),而經本庭播放卷附監視錄影光碟名稱「00000000_06h00m_ch08」之監視錄影畫面影像檔案發現,畫面時間「06:23:23」之前,對街已有民眾在圍觀,可見當時被移送人間已起衝突,被移送人間推擠互毆之衝突應已展開,足見被移送人林釗宇所述被移送人林冠宇有亦有打人鬥毆之行為,並非子虛;

且於上開畫面時間開始,被移送人林冠宇出現在畫面,朝畫面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頭用力捶打後,其餘被移送人即向前追打被移送人,被移送人隨即亦作握拳反擊之動作,更足認被移送人林冠宇確有回擊鬥毆之行為,故被移送人林冠宇、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林冠宇、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林冠宇、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僅因口角及車輛毀損糾紛即恣意互相鬥毆,行為均屬不該,被移送人不知約束自己言行,挑起本件糾紛,固屬不該,惟其鬥毆行為並未造成對方受傷,而觀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被移送人楊柏峰、王健宇、林釗宇之鬥毆行為係3 人追打被移送人林冠宇1 人,且造成被移送人林冠宇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頭皮撕裂傷4公分(傷口縫合5 針)及右前額撕裂傷1 公分撕裂傷及手腳瘀傷之傷害,傷勢非輕,其鬥毆之行為程度及結果強弱高低不同等一切情況,分別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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