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家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7月1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3163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駒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一把、彈匣(含鋼瓶)一個、鋼珠十九顆均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吳家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27日上午0時45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一把、彈匣(含鋼瓶)一個、鋼珠十九顆,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家駒警詢時之供述。
(二)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紙、試射照片5張、照片4張,及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一把、彈匣(含鋼瓶)一個、鋼珠十九顆(以下合稱系爭槍彈)扣案可資佐證。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系爭槍彈,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一把、彈匣(含鋼瓶)一個、鋼珠十九顆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