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9,南秩,73,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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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鄭武宗



邱勝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3312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武宗、邱勝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500 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鄭武宗、邱勝霖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凌晨2 時40分許,見被害人蘇寶蘭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三官大帝廟)休息,以施放鞭炮方式意圖驚嚇蘇寶蘭,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規定等語。

二、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施放鞭炮方式驚嚇被害人蘇寶蘭,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蘇寶蘭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堪認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並兼衡其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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