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09,南秩,76,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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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蘇寶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3408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寶蘭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4日13時38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萬年殿。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對民眾及警方人員咆嘯,經萬年殿委員制止仍不聽從,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否認有藉端滋擾之行為,並辯稱伊到萬年殿僅係跟廟公談論一些事情,係灣裡派出所所長陳威佑帶員警前來且處置方式不當才引來大批民眾云云,惟被移送人確有於上開時間,在公眾均得出入之萬年殿外對民眾及警方人員為咆嘯並滋擾上開場所之安寧等情,業據證人即萬年殿主任委員王金珠於警詢時證述:「被移送人在現場原本只是坐在後廳走廊與管理員談話,但是之後走來廟前大廳開始對其他民眾及警方人員叫囂說為何有人聚眾不散及為何警方無故對她進行蒐證等,其看情況開始脫序騷動就請被移送人進來廟裡稍坐,但被移送人不肯配合執意要在外面對民眾和警方叫囂,遂張貼被移送人為萬年殿不歡迎人物之公告,並請被移送人離開」等語及證人即萬年殿委員蘇清明於警詢時證述:「被移送人原本只是坐在後廳走廊與管理員談話,但是之後走來廟前大廳開始對其他民眾及警方人員叫囂說為何有人聚眾不散及為何警方無故對她進行蒐證等,其和主任委員看情況開始脫序騷動就請被移送人進來廟裡稍坐,但被移送人不肯配合執意要在外面對民眾和警方叫囂,萬年殿遂公告被移送人為萬年殿不歡迎人物之公告,並請被移送人離開」等語明確,兩位證人證述互核相符,並有灣裡萬年殿109年7月4日公告照片附卷可證,顯見被移送人確有藉端滋擾萬年殿情事,並已嚴重影響寺廟之秩序及安寧,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依法應予論處。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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