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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楊文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8 月2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3559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榮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文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凌晨0時5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與綽號「小虎」之人互相鬥毆。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
(二)監視器攝錄之照片6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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