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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88號
移送 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 移送人 林俊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2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353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清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俊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9日下午4時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北極殿」前廣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朝在該處擺設之攤販及道路,丟擲有殺傷力之物品磚頭而有危害在該處攤設攤販及行經該處之人之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林俊清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許婉婷於警詢中之證言。
㈢照片2幀。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前開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被移送人於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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