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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世祥
梁耀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2月4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000503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祥、梁耀升互相鬥毆,各處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世祥、梁耀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10年1月24日3時59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林世祥、梁耀升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畫面之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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