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10,南秩,36,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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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邱仕憲


邱威廷



邱建榮


邱建仁


丁志仁



丁清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4月15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1617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邱建仁、邱仕憲、邱威廷、邱建榮等4人為親屬關係,民眾丁芳婷與被移送人丁志仁、丁清德等3人為親屬關係,雙方互不相識,因被移送人邱建仁與丁芳婷於民國110年3月18日11時4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華平路與平通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被移送人邱仕憲、邱威廷、邱建榮及丁志仁、丁清德皆前往上述地點了解交通事故狀況,被移送人遂於上述時地發生口角,並引發肢體衝突,警方獲報前往現場,有警詢調查筆錄及現場蒐證影像光碟可資佐證,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之結果,對於被移送人如無審判權時,即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再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修正為專科罰鍰之案件,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分,法院簡易庭對行為人已無審判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6號補充理由㈣意旨參照)。

三、復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10年1月2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61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1月22日生效,修正後之法定刑度為專科罰鍰,並無處以拘留之刑罰,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本院簡易庭並無審判權,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分。

查,本件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移送無審判權之本院簡易庭,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為移送不受理之諭知,並由移送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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