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謝佳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7943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佳翰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10時許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日本)」之遊樂票券2張,以臉書帳號「Hk Hjh」對外以單張1,6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㈢被移送人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
被移送人雖辯稱:不知道門票禁止轉售也不知道違法等語。
惟查,被移送人年紀24歲、職業為救生員教練、教育程度大學畢業,依其智識程度應可知悉販賣所謂「黃牛票」為違法行為,此亦應為一般社會之通念,被移送人自難諉為不知,故足認被移送人主觀上有故意且具有違法性認識,是被移送人雖以前詞否認,尚不足採。
從而,被移送人購入上開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