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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洪佑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7月17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203658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沖天炮3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沖天炮3支,屬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
爰依上開規定,本院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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