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怡宗
被移送人 黃甲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5297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甲山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2日。
扣案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甲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8月27日1時餘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弄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甲山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可稽。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