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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莊宜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1207571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宜忠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3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莊宜忠本於非供自用之意,購買「大巨蛋亞錦賽門票」,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住處、利用其臉書名稱「莊宜忠」之帳號,於臉書平台上以單張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並售出該賽事門票2張,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於臉書平台上以單張1千元之價格刊登販售,每張獲利600元,並售出該賽事門票2張等語。
㈡臉書通訊紀錄截圖。
㈢匯款交易明細。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
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辯稱:是友人委託其販售門票云云,惟依被移送人之臉書通訊紀錄截圖,被移送人係直接與買家商議價格,且隨時與買家討論該賽事門票位子,並在買家告知匯款後,旋即可查詢交易明細等情,被移送人所辯顯不足憑採。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獲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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