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113,南秩,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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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吳侑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000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侑宸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侑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2月28日21時30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吳侑宸於上開時間、地點藉端發揮,以丟擲雞蛋方式滋擾系爭房屋之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丟擲雞蛋影片截圖6張。

(四)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經查,被移送人因在網路平台(Instagram)上看到朋友分享系爭房屋之住戶虐待柯基犬之影片,而自發性帶雞蛋前往,並於首揭時間朝系爭房屋丟擲雞蛋,後經員警接獲情資過濾現場及周邊路口監視器後,循線查知丟擲雞蛋之行為人係騎乘570-HUS號重機車前往現場,復通知車主即被移送人到案說明,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認不諱,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丟擲雞蛋影片截圖6張、監視器截圖2張在卷可憑,堪認屬實。

依上,被移送人朝系爭房屋丟擲雞蛋之行為,顯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自陳係因系爭房屋之住戶虐待柯基犬而一時氣憤,藉端滋擾居住於系爭房屋之住戶,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之危害,兼衡被移送人之素行、其行為後坦承之態度,暨其警詢時自述之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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