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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周士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2月19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301047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士淵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某時由臉書社群網站上某帳號轉傳「屏東146,票匭倒票底板下有多張選票」影片至Dcard平台,標題為「熱騰騰的作票影片」之不實訊息,散佈不實訊息,涉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上開規定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行為。
三、經查: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於113年1月17日某時由臉書社群網站上某帳號轉傳「屏東146,票匭倒票底板下有多張選票」影片至Dcard平台,標題為「熱騰騰的作票影片」之不實訊息,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並提出被移送人調查筆錄、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被移送人Dcard平台貼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頁為證。
惟經本院審查被移送人上開貼文內容,標題固為「熱騰騰的作票影片~」,內容則為「隔板下一堆沒摺痕的票耶~~以為在開票,原來是場魔術秀~」,文章內容並附上臉書平台之「屏東146,票匭倒票底板下有多張選票」影片連結(已失效)等語,以此指稱2024年總統選舉作票之事實,惟依移送機關提出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頁內容中,明確記載「投開票所:屏東縣第146投開票所。
事件經過:網傳影片指稱的『夾層』是用以票箱底板,票箱在封上封條後,選務人員曾翻轉紙箱讓現場民眾確認封條是否牢靠,底板因此打斜。」
之事實,是可認定被移送人之質疑並非無的放矢;
既屏東縣第146投開票所確實發生有上開事實,且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票匭內並無隔板分隔,票匭之底板一般均平貼票匭底部,鮮少有斜放之情形,上開影片中出現底板打斜致票匭出現分隔之狀態,選務機關本即應負說明澄清之義務,自難認定被移送人有「散布內容不實之文章及影片連結」之行為;
再者,被移送人在Dcard平台張貼上開文章及影片連結,雖可能使閱覽者質疑選舉結果,且可能引發公眾對選舉過程及結果之不當聯想,害及民主制度健全運作,然我國選務機關在各地設置投開票所,投票日亦有各政黨推薦之監察員在場進行監督,投票開票過程公開透明,包括投票進行前展示空票匭、開票時公開計票,且允許民眾公開錄影,故民眾可簡易透過其他方式揭發被移送人散布之訊息虛偽不實,並輕易判斷連結影片內容之真偽;
況現今網路工具發達,各種訊息充斥,如賦予接受訊息者高度查證後始可轉貼,恐將有害於資訊流通,違背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被移送人散布之訊息如非其故意捏造虛偽之事實,或未違背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散布於眾,即不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罰。
本件移送機關並未證明被移送人係故意捏造虛偽之事實,或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散布於眾,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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