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聲字第7號
原處分機關
即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蔣雲秀(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號五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處分(南市警一偵字第11301818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以:受處分人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號5樓飼養犬隻,該犬隻於民國113年3月8日20時許吠叫,經員警到場發現有狗吠聲傳於戶外之情事,異議人亦坦承該犬隻吠叫聲係自其家中傳出,然異議人未採取相關應對措施,確有妨害公眾安寧之事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以:我家中狗平時很安靜,除非受到驚嚇才會吠叫,事發當日可能是因為樓下有吵鬧聲,狗才會對著樓下叫,當時並非在深夜,也非喧嘩,並非故意製造噪音,指控人應該超過三人以上,同一時間指控才能成立,不能只有一位或二位就開罰,且狗都養了,不然怎麼辦?為了狗與鄰居的投訴,我已經於112年10月癌症手術,現在需要休息,且負債很多,沒多餘的錢去賠償,敬請寬容,為此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6條後段及第57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聲明異議應先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由原處分警察機關先行審認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則自行撤銷或變更其處分;
若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始送交簡易庭處理,聲明異議是否已逾期間,應以聲明異議狀到達原處分之警察機關之時間為準。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2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處分機關於113年3月22日以南市警一偵字第1130181834號處分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2,000元(下稱原處分書),原處分書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異議人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號五樓住居所,由異議人本人簽收,此有原處分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73頁),是本件聲明異議期間應自113年3月27日起算,末日113年3月31日為星期日,應於次日113年4月1日(星期一)屆滿,然異議人遲至113年4月3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觀異議狀日期及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載明「本分局於113年4月3日收件」等語即明(本院卷第7、45頁),是本件已逾法定異議期間,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