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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將犯罪事實第二行之「自小客車」更正為「重機車」。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二)被告之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之測試觀察紀錄表影本各一紙可稽。
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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