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PRAMUAN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⑶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而其由泰國前來工作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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