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一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於警訊中之自白。(二)被害人陳素娟於警訊中之證言⑶被告之酒精濃度測試值、道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現場照片四張可稽。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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