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件及證人湯惠玲證述在卷可稽。
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參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