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行經台南市○○路三號前,因酒後行車不穩,應更正為:行經台南市○○路○段三號前,因酒後行車不穩。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表二紙;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
⑷照片二十張;
⑸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
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稽,並有⑺證人全應銘、呂哲溢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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