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90,南交簡,1316,200111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及照片十二張可稽⑶證人即被害人黃金聰於警訊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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