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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補述「...追撞黃鳳玲所有車號...,造成黃鳳玲所有上開車輛右後車箱全毀,經警...」。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紙可稽⑶證人即被害人黃鳳玲於警訊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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