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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被告係於飲酒後隨即駕車上路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件及現場蒐證照片十一張等物在卷。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抽象危險犯,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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