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SOMMAI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及補述:「譯名「宋寶」駕駛車牌號碼BE-950號自大貨車,...,撞及同向在前停等紅燈由許英治所駕駛之UO-2806號自小客車」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及警訊中之陳述⑵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⑶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附卷可稽;
雖被告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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