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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及照片八張在卷可稽。
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參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八檢字第00一六六九號函),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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