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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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