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刑事-TNEM,92,南簡,1068,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行動電話用戶申請書上「新客戶簽章」欄偽造之「林啟偉」、「李東達」、「丘文豪」、「王志傑」、「林善厚」、「臧秀林」、「蘇國基」、「呂尚誠」、「黃暉閔」、「竇景麗」之印文肆拾枚、署押肆拾枚【含簽名貳拾枚(一式兩聯)、捺指印貳拾枚】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楊佳璋於偵查中之證述、⑶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